为了加强我校网络使用的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一、连入网络的科室和学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协议和用户守则等规定和制度,不允许利用网络开展非法经营性活动。
二、网络由学校统一规划、建设,并由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
三、办公室应负责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备案,并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连入网络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如无指定,一般由各科室和学科负责人担任。
五、网络用户对所提供的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布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六、在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以及私接、滥接网络、私自修改网络配置等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允许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允许随意更改IP地址,不允许浏览不良信息(如色情网站、六合彩网站、法轮功网站等),为防止因网络中个别用户计算机感染病毒而影响其他用户,请安装必要的防毒工具。
不允许在正常上班时间(含教师晚自修值日时间)进行网上游戏(如泡泡、网络80分、网络象棋、网络围棋等)、网上炒股、聊天、看网络影院等。
七、办公室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所负责的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对上网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凡涉及到上述第五条的内容严禁上网,凡违反上述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将责成各单位负责人进行自身的整改和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批评。
八、网络用户有义务向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管理条例的行为。
九、网络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网络连接或诉诸法律。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接入Internet(包括校园网和电信宽带网)的本校教工和学生。
十二、本条例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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